《禁止化学武器公约》颁布履行之后,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特别是随着全球化学武器库存销毁工作接近尾声,禁化武组织的工作重心逐渐由化学武器销毁转向工业设施监控、强化国家宣布和国际视察等监督措施。我国作为应接受视察工业设施最多的国家,需要通过修订《细则》,更好适应履约要求。
本次修订主要内容有六方面:
一是完善相关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等,进一步优化和明确了第二、三类化学品进口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和使用许可等事项的实施主体、条件、程序、期限等。
二是增加国际视察的相关制度,增加国际视察的定义、接受国际视察的企业范围及相关义务,规定了地方主管部门为国际视察提供交通等方面的保障等内容。
三是细化第二类进口化学品的相关管理制度,完善其生产者、使用者、销售者在生产、使用、销售、转产停产等环节应当遵守的相关制度。如生产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使用许可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等。
四是设立利企便民相关制度,工信部组织建设监控化学品数据申报系统,相关企业通过数据申报系统定期填报《全国监控化学品统计报表》。
五是删除监控化学品储存、运输等方面的规定,储存和运输、包装和标志、安全和保管等环节,由其他部门根据危化品等相关制度予以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