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鉴定和包装鉴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十七条: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生产危险货物出口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向商检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包装容器经商检机构鉴定合格并取得性能鉴定证书的,方可用于包装危险货物。 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向商检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经商检机构鉴定合格并取得使用鉴定证书的,方可包装危险货物出口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 (2008版) 第四条第三点明确规定: 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分类、标签、包装及安全数据表实施符合性检验。 —— 国务院法制办 2008-2-29 第一部分、进出口危险品包装 检验要求主要内容 一、危险品包装性能检验 (一)、检验的施行和频率 1、首次使用塑料桶(罐)、塑料复合容器及有涂镀层的容器,在试验前需按照国家标准GB/T 22410直接装入拟运危险货物贮存六个月以上进行相容性试验。 2、按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及相关标准要求,对拟运危险货物选择合适的危险品包装容器及包装容器类别(Ⅰ、Ⅱ、Ⅲ类包装)。 3、每一容器在投入使用之前,其设计型号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性能试验。 4、对生产的容器样品,应按规定的时间间隔重复进行试验。 5、容器的设计、材料或制造方式发生变化时也应再次进行试验。 (二)、抽样 (三)、容器的检验准备 对于内贮器、单贮器或袋以外的容器,所装入的液体不应低于其最大容量的98%,所装入的固体不得低于其最大容量的95%。 对于组合容器,如内容器拟装运液体和固体,则需对液体和固体内装物分别进行试验 对装液体的容器进行跌落试验时,如使用其他物质代替,该物质应有与待运物质相似的相对密度和粘度。水也可以用于进行液体跌落试验。 纸和纤维板容器应在温度23℃±2℃和相对湿度50%±2%的环境下至少放置24h。 (四)检验内容 具体包括以下六类试验: 跌落试验 气密试验 液压试验 堆码试验 渗透性试验 液密封口试验 (五)检验主要规定 1、性能检验周期为1个月、3个月、6个月三个档次。每种 新设计型号检验周期为3个月,连续三个检验周期合格, 检验周期可升一档,若发生一次不合格,检验周期降一档。 2、在性能检验周期内可进行抽查检验,抽查的次数按检验周 期1个月、3个月、6个月三个档次分别为一次、两次、三次, 每次抽查的样品不应多于2件。 3、包装容器有效期是自容器生产之日起计算不超过12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包装容器需再次进行性能检验,容器有效期自检验完毕日期起计算不超过6个月。 4、对检验不合格的容器,其制造企业生产的该设计型号的容器不允许用于盛装危险货物运输。
二、危险品包装使用鉴定 危险品包装容器标记内容应包括: 1、联合国容器符号。本符号仅用于证明容器符合《规章范本》第6.1章中相关的要求。如使用压纹金属容器,符号可用大写字母“UN”表示。 2、表示容器种类的编码,例如3H1。 3、一个由两部分组成的编号: (1) 一个字母表示设计型号已成功地通过试验的包装类别: X 表示Ⅰ类包装; Y 表示Ⅱ类包装; Z 表示Ⅲ类包装。 (2) 相对密度(四舍五入至第一位小数),表示已按此相对密度对不带内容器的准备装液体的容器设计型号进行过试验;若相对密度不 超过1.2,这一部分可省略。对准备盛装固体或装入内容器的容器而言,以kg表示的最大总重量(进位取整)。 4、使用字母“S”表示容器拟用于运输固体或内容器,或使用精确到最近的10kPa(即四舍五入至10kPa)表示的试验压力来表示容器(组合容 器除外)所顺利通过的液压试验; 5、标明生产国代号,中国的代号为大写英文字母CN; 6、容器制造厂的代号,该代号应体现该容器制造厂所在区域的检验检疫机构信息 7、生产批次; 8、容器制造年份的最后两位数字。型号为1H1,1H2,3H1和3H2的塑料容器还应适当地标出制造月份;这可与标记的其余部分分开,在容器的空白处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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